登記業別 | 體育局權管場館 | 一般性稽查重點 | 依場館性質加強重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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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場館 (如街舞教室、瑜珈教室及新興項目等各式場館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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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身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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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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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條件 (教育部體育署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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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質 | 以教練課程教學為主,營業空間小且僅有簡易器材及設施,外部性較為輕微。 |
申請流程 | 業者檢附定義條件之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,並會辦相關局處進行運動訓練班審查。 |
輔導機制 | 同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 |
土地使用分區 |
第33組:健身服務業(除國術館、柔道館、跆拳道館、空手道館、劍道館及拳擊、舉重等教練場所、健身房、韻律房於第三種住宅區附條件使用外,其餘於第三種住宅區不得設置)
第27組 : 一般服務業(四)運動訓練班 (於第三種住宅區附條件使用) |
參考網站 | 本府體育局運動訓練班專區 |
說明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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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 (依據:短期補習班 設立及管理準則) | 短期補習班,指於固定場址,對外招生達5人以上,並收取費用,辦理補習及進修教 育法第3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|
性質 | 文理類(含語言)、技藝類 |
申請流程 | 籌設及立案2階段,應備文件請參閱 ( 臺北市 民e點通 ) |
面積 | 班舍總面積應大於70平方公尺;教室面積應大於30平方公尺 |
樓層限制 | 不限,惟招收未滿6歲幼兒者,其班舍以一樓至三樓為限(但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 長陪同學習者,不在此限)。 |
人員資格限制 | 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不得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所定之情事; 另補習班負責人及班主任亦不得有準則第20條所定之情事 |
相關法規規範 | 請參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、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、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|